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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ld Federation of ADHD Guide 151 ADHD 传统上被认为是一种神经发育障碍。因此该疾病规定儿童早期起 病作为诊断标准的关键因素并不奇怪。在过去四十年中,制定诊断手册的专 家们一直在努力寻找界定 ADHD 的年龄阈值,超过这个年龄标准,则不应 再被视为 ADHD 综合征 2,4,7 。仅基于临床经验,DSM-III 将标准 B 引入了 ADHD,其要求症状在 7 岁前出现,且 DSM-IV-TR 补充到在同一年龄必须存 在功能损害。 许多研究现对这一标准 B 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均提出了质疑。DSM-5 科 学委员会决定把要求出现几种症状的年龄标准定在 12 岁之前,这是因为研 究证据表明该年龄阈值几乎可以捕捉儿童时期出现的所有病例,并且没有显 著地提高患病率。然而,最近的证据表明,ADHD 患病率的增加可能并不像 以前认为的那样在发病年龄标准的这种修改中无关紧要 8 。 需要注意的是,DSM-5 明确指出,发病年龄标准指的是症状而不一定 是损害(与 DSM-IV 相同)。其原因是,ADHD 是一种高度共患的疾病,在 临床中弄清患者损害的原因及其发病年龄十分困难且不可行。当父母的保护 不复存在时,儿童在日后生活中就可能会受到损害。最近几项群体研究探讨 了 12 岁是否是 ADHD 起病的年龄阈值,研究表明在 12 岁后仍有相当数量 的晚发 ADHD患者。这仍是个具有争议的领域,并且需要更多研究去证实 9 。 ┃ 研究标准 C - 普遍性 DSM-5 要求患者必须在至少两个不同的环境中出现多个 ADHD 症状。 这是为了避免患者在某一特定环境的触发因素下而表现出症状来做诊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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